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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2014-05-10 08:35:55 来源:牡丹江市老科协 浏览:69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中小学教师系列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中学一级教师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小学高级教师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5、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四)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具有任教学科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能与教学、教研等实际工作相结合。

  (二)能较好地掌握现代教育信息,了解本学科教学改革的基本状况。

  (三)能较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

  (二)教学效果

  1、熟悉和掌握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执行课程计划,胜任所教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认真备课,无违反任职学校规定的教学常规及纪律行为;能积极钻研教学,坚持进行教学反思,有1篇典型课例或学习体会文章在校内外交流。

  2、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知识经验,基于学生基础设计教学,有较强的课程实施能力及教学能力,学生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幅度较大。

  (三)参与校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积极参加学校的校本教研活动,能发现和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节次和教研活动次数,有听课笔记,撰写关于教学评价和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文章。

  (四)注意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既教书又育人,教育效果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班主任工作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负责,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效果好,所带班级或所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被评为校级文明班级或优秀中队,或承担2次校(乡)级或1次县(区)级主题班(团、队)会,教育效果好;

  2、协助班主任共同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结合学科教学渗透德育效果好,撰写有关素质教育或德育工作的论文或经验总结,并得到同行认可。

  (五)教研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独立组织过县(区)级教研活动。在县(区)级教学研究活动中上过辅导课。积极参加网络教研活动。每年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30学时,有原始的听评课记录。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教学中能够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在一个教学循环期内所教班级学生的成绩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是校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

  2、在校内结合学生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教书育人实践活动,在校本教研中骨干作用明显,每年进行专题讲座(包括经验介绍)或校级公开课(包括展示课、观摩课、研讨课和优质课)1次,并有讲稿或教案;

  3、获得2次乡级或1次县(区)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一项即可)。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3、有3项教科研成果在校内交流,或有2项教科研成果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有1项教研成果或1篇经验总结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十一条副高级职务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全面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并能自觉地运用于教育教学中。

  (二)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并贯穿于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中。

  (三)全面了解教育教学改革和本学科发展状况。

  (四)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

  (二)教学效果

  1、熟练掌握学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能出色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工作。胜任所教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课堂教学效果好,在本校或当地有较好的影响,在教学和教研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关注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有很高的课程实施能力及教学能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获得预期的应有的发展。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坚持不断进行教育教学问题的研究,能独立承担校级科研课题,较好地解决问题,并形成教育教学反思或叙事等材料;

  2、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在学校组织的本学科教研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提供2篇教学案例或心得体会。积极参加网络教研活动,及时发现并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四)坚持教书育人的正确方向,积极探索德育工作规律,针对性、实效性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胜任班主任工作,育人效果显著。所带班级学生整体素质好,结合学科教学,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富有实效,组织校级主题班(团、队)活动2次或县(区)级1次,受到有关部门的好评或奖励,班风优良,获得了校级文明(优秀)班级称号3次或县(区)级1次;

  2、结合学科教学,主动配合班主任,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进行教书育人问题研究,成果明显,至少撰写2篇有关素质教育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3、所领导的学校获得县(区)级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等称号。

  (五)教研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研究和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熟练掌握本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经常组织教学研讨、交流等教研、科研活动,有力推动了校本教研活动。有专题讲稿,有研究成果、总结材料,有深入学校的听课笔记、评课记录等,每学期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50学时。每年都在县级教学研究活动中上过辅导课、研究课、或培训讲座。积极参加网络教研活动,总结推广素质教育经验,在本学科课程改革实施中,经常有教学案例评析或指导教育教学方面的心得体会文章在本院(校)交流或在有关教学报刊上发表。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所教学科成绩在本校同年级或在同类学校名列前茅,学生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度较大(提供由教导主任、业务校长签字的任课班级一个循环期内学生成绩原始材料),学生个性特长获得比较充分的发展,在各种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在社会实践活动或科学实验中获得好评;

  2、是县(区)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积极探索教学艺术和追求教学特色。至少承担县(区)级有影响的公开课(包括展示课、观摩课、研讨课和优质课)3次,并有教案和反馈,结合学生发展需要积极组织或参加校本教研活动,进行校级专题讲座(包括经验介绍)3次,讲座体现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实践的要求,并有讲稿,积极参加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建设,能够承担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教学任务;

  3、在指导青年教师,提高青年教师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成绩显著。在学校传、帮、带新教师作用明显,送教下乡或支教作用突出;

  4、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近五年来获得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1次。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字数为2万字以上;

  3、有2项教科研成果获得市(地)级二等奖,或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凡提交的项目、实验等成果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基础教育机构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教师进修学校、青少年宫等单位教师的资格证书和学历要求,参照高中教师标准掌握。

  第十九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人员,必须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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