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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2024-02-19 10:25:26 来源:牡丹江市老科协 浏览:37

牡丹江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2023117日牡丹江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23117日牡丹江市

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章 会员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牡丹江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牡丹江市老科协是由退休的老科技工作者和老科技工作者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牡丹江市老科协是全市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履行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团结引领本领域广大老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技繁荣发展,促进科学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成长,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老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为推动牡丹江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中华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牡丹江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牡丹江市民政局,党组织隶属关系是牡丹江市直机关工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的活动、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组织老专家参与牡丹江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重点是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普宣传教育,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考察、决策论证、调研咨询、科技开发、工程设计与监理、新技术推广、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

()兴办与章程宗旨相符合的科技、经济、医疗、卫生、保健、教育等各类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发展;

()组织老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活动,向国内外举荐老科技人才,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华创造条件;

()会同有关方面面向本会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为老科技工作者再做贡献创造条件;

()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不包括现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积极参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各项社会活动;

()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努力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区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

()牡丹江市直部门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

()在牡丹江市的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

()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具有法人资格或由所在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的团体。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团体章程,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退(离)休老科技工作者,或达到、接近退休年龄的科技工作者(以上不包括现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外籍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本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努力学习与模型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从事模型活动的水平;

(七)维护协会的团结,言行一致,遇事同协会成员商量,坚决反对搞小派别、小团体;

(八)积极发挥作用,扩大协会的影响,促进协会的发展;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确定协会阶段性工作思路、目标、任务;

()审议理事会财务报告、审查理事会财务收支情况,并作出决议;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换届工作计划应于上一年12月至当年2月之间正式报市科协学会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受理辞职请求;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选举、任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一)、(二)、(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专业领域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当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当为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换届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没有常务理事会的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调整协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属于在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提名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提名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符合在协会任职的有关政策规定;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理  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理事长(副会长)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理事长(会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出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监督协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履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四十三条 监事长职责:

 ()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签署监事会文件;

 ()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六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负责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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