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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文件 牡办发〔2006〕20号

2006-06-06 09:16:29 来源:我的网站 浏览:343

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

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

总工会、市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

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办委、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

技术人员作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黑办发〔2006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重要作用的认识

    我市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奋斗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和工农业生产等各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我市的科技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整体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发挥他们特别是老专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对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政府引导支持、市场主导配置、单位按需聘请、个人自愿量力的原则,坚持社会需求和本人志趣、专业特长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环境,使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在保持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经验、才智和力量。

    二、积极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进一步发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中的服务和推动作用,发挥在培养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一)政府在制定中长期规划、重大工程立项、重要政策制定等方面,可聘请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声望的离退休专家参加决策咨询,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从事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医疗卫生、参与教育培训、技术咨询、科技开发、科技扶贫活动等符合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长的工作。

    (三)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对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进行科普教育。

    (四)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专家门诊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

    (五)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通过著书立说、培训指导等形式,培养青年人才。

    (六)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当中的特殊作用和影响力,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社会管理机构应为他们提供较好的服务条件。

    (七)支持和鼓励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组织的交流。各级政府要致力于老年人才市场的培育和建设,根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自身特点,建立离退休专家数据库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网络。根据市场需要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意愿,政府人才交流中心要建立专门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窗口,不定期举办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和项目交流活动,为他们发挥作用搭建信息平台。

    (八)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创办和领办各种经济实体。对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技产品开发和应用,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提供咨询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金融部门应在贷款上给予优惠,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证照。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离退休科技人员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和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动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离退休科技人员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离退休科技人员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离退休科技人员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离退休科技人员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离退休科技人员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政策。

    7.离退休科技人员领办的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三、努力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一)凡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可登记注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聘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申请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退休前为科技项目负责人,退休后仍参与此项目或离退休后独立开发的科技项目。本人身体好,也可做项目负责人。

    (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成果评审、著作出版等方面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科技成果符合国家科技奖励标准,可按规定程序申报;从事科研、著书等活动,原单位应允许他们借阅图书资料;为聘用单位服务,需使用原单位设备、器材及技术资料、图纸时,原单位要大力协助。

    (三)对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专业职称晋升条件的,可通过老科协组织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职称。离退休后取得的职称,可作为本人再工作资格水平的依据,但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四)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要按有关规定征得原单位同意并办理政审手续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手续,有关费用由派遣单位负责;应国外机构和组织邀请,因私出国(境)讲学或参加学术交流,原单位应给予必要帮助。

    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聘用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让的收益,对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让收益应依法纳税。

    (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可为聘用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发挥作用中,要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利益,保守工作秘密。

    五、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作用

    (一)离退休科技人员比较集中的市直各部门、高校、科研单位和大中型企业要创造条件建立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为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作用构建平台。

    (二)各县(市)、区委、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委办局党委(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要把老科协工作纳入党的议事日程,积极支持、关心老科协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向他们提供办公条件和所需物品。市、县(市)、区老科协活动经费,要纳入市、县(市)、区各级财政预算;市直各部门从财政年度拨款中安排老科协活动经费;企事业单位要向本单位老科协组织提供一定额度的活动经费。

    (三)鼓励和支持各级老科协组织兴办与本会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医疗、卫生、教育、及流通领域的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发展。政府开展的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服务咨询等活动,可请老科协参加或承办。

    (四)各级老科协组织要主动工作,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

    1、要创造条件建立离退休科技人员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制定发挥作用的规划。

    2、根据社会需求和本人志趣,负责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调研论证、建言献策、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科普教育等方面发挥作用。

    3、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参与项目论证和实施。

    4、做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申报、评审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工作制度和组织机构

    (一)科技工作者离退休后做出特殊贡献或有突出贡献者,可申报 “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市政府特殊津贴”荣誉称号和享受有关待遇。此项工作由市老科协组织推荐,市人事局负责申报和审批。

    (二)离退休科技人员做出特殊贡献或突出贡献者,可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奖后可享受应得的待遇。此项工作由市老科协组织推荐,市工会负责申报、审批。

    以市政府命名“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市老科协组织推荐,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三)离退休后科技人员研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的项目,由市老科协组织推荐,市科技局审批,纳入国家、省、市科研项目,并列入专项科研经费。离退休科技人员科研成果奖,由市老科协组织推荐,市科技局申报。

    (四)建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任务沟通工作情况、研究政策建议、加强协同协作,在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方面形成合力。市联席会议由市人事局牵头,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中,由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总工会、市科协、市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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